互视为最直接对手的索尼和三星,共享知识产权只是缓和双方在紧张竞争中的摩擦,而不是“结盟”

和对手一起玩专利游戏

来源:2005年2月 总第107期  |  作者:本刊记者 项文  |  阅读:

互视为最直接对手的索尼和三星,共享知识产权只是缓和双方在紧张竞争中的摩擦,而不是“结盟”  

2005年初,一则同时来自东京和汉城的消息震惊了全球的IT业界,日本索尼和韩国三星电子各自在总部同时宣布,双方达成了同意共享彼此专利的协议,按照相关文件,索尼将提供数字精密显像相关的技术、PlayStation架构,而三星则贡献出数字自然影像技术、家庭联网技术,以及TFT-LCD和有机发光显示(OLED)专利,两者交叉授权的专利将达到24000件左右。
  
在消息公布的最初几天,资本市场对两家IT巨头都予以了掌声,两家公司的股价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扬,在索尼执行副总裁中村秀吉高调地对外表示这将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后,一些观察人士也乐观地认为,这场IT界历史上数量和规模均为最大的交叉授权,将对日后全球消费电子市场的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回过头来看看此前频频发生的日韩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这次索尼和三星联盟的意义的确重大——就在双方公布消息的前一个月,日本第二大电子集团东芝公司在美国和日本提起诉讼,指控韩国的现代半导体(Hynix Semiconductor Inc.)侵犯了该公司和内存芯片相关的专利。再往前,日本另一电子巨头松下也在日本提起诉讼,指控LG电子的等离子显示器面板侵犯了该公司专利,要求法院禁止LG电子在日本销售等离子显示器面板,LG电子随即进行反诉。
  
因此,当索尼和三星这对曾经也为知识产权纠缠不休的冤家走到一起后,不少分析人士认为,这或许为相互竞争的企业处理知识产权关系提供了另一种可借鉴的模式。然而,一部分日本企业则表示说,该做法并不适合自己,“如果一个公司有很强的知识产权,为什么要和对手共享?”东芝知识产权部门的负责人Taisuke Kato直截了当地说。
  
在他看来,共享专利是一种示弱的表现,因为每个公司的产品都有自己独特的一面,而这些带有技术含量的特征应该成为品牌的组成部分,当专利产品销售不利或遭到对手抄袭时,应该进一步强化销售能力或者改进技术,而不是与对手妥协。
  
不过,如果仔细观察本次两巨头公布的共享专利目录,可以发现,虽然涉及的专利数目庞大,但是都没有触及核心技术,比如索尼最为赚钱的数码相机中的专利、贵翔影像处理的专利,三星视为高度商业机密的芯片技术、OLED下一代平板显示技术,都作为重点保护起来,而2万余件专利中,大部分都是基础专利,这使得双方在开发新产品时,并不能完全做到互通有无,而在制定共同培育新市场的计划时,也较难达成一致,进而对销售也没有直接的帮助。
  
那么,共享专利的目的何在?“这实际和其他企业小规模交叉授权专利的性质没有本质区别”,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马锋对本刊记者说。在他接触的共享专利案例中,大部分都只是交换最常见的技术,以避免不必要的侵权诉讼官司。因此,互相视为最直接竞争对手的索尼和三星,此举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缓和双方在紧张竞争中的摩擦,是为在更激烈地相互竞争时不为“小事”烦扰,而不是“结盟”。扫清枝节上的障碍,更大的战争还在后面。
  
在2004年初,索尼和三星投资20亿美元组建生产电视机液晶显示器合资公司的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虽然索尼和三星可以在合资公司中共享专利,而且相关评论也认为这是两者合作的一大步,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液晶显示器一直是两家公司争吵最为激烈的领域,在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为此打官司的数量明显减少了,与此同时,双方的高管都在不同场合表示,希望能和对手在其他显示器市场一决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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