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可能会打乱不少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计划,但是未来的FDI总量并不会因此减少
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即将结束?
10月11日,商务部发布《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十一五”期间将逐步形成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四个多月前,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健凡也表示,完成《企业所得税》草案,实现两税合并是财政部目前的一个重要工作。
这意味着外资企业在华大幅优惠税率将成为历史,长达十年、关于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是否应当取消的争论终将结束。此前在数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不断有学者和国内企业家提出取消“超国民待遇”的提案,但反对方壳牌、西门子、摩托罗拉等54家大型跨国公司在2005年末联名上书对合并内外资所得税表示异议,要求延长税收优惠期。
“超国民待遇”是从WTO“国民待遇”中不得对外国投资进行歧视的相关条款中演化而来,认为外企在中国享受着高于本国企业的一系列优惠待遇,包括税收减半,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种便利等等。而目前“超国民待遇”的争议核心在于外企业所得税计税方法。
我国目前实行两套税收办法。对内资企业实行《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负水平是11%,实际上各个地区还在自己可控的范围内给予了更多的优惠,而内资企业的名义税负是33%,实际负税水平为22%——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负税水平低了超过一半。
此外,根据规定,外企在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上,也与内资有很大不同。工资、捐赠、交际应酬等开支,外资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而内资企业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对国内商业环境来说,取消“超国民待遇”可能是重新回到公平竞争的开始。
但对跨国公司而言,却是短期内不愿意看到的一幕。首先是税收成本的增加,有传言称新税法将会把内外资税负水平统一定在24%,外资企业税负比原来高出十多个百分点。对于一部分倚重中国低税率和低劳动力成本的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来说,损失很大。
此外,这也会打乱部分跨国公司在华的全盘投资计划。它们在进入中国市场前是根据原有优惠税负水平,依照一定盈利预期来制定长期投资计划,并决定先期投资比重的——一部分企业甚至将可以承受的亏损年份定在十年以上。一旦赋税变化,其可预期的盈利时间和盈利水平将变成不定数,这可能导致整个投资计划的失败,“这需要跨国公司提前做好准备”,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马宇认为。
但从长期来看,取消优惠并不会导致到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大幅下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今年6月23日发布的《外国直接投资与近期发展》报告中指出,决定国际直接投资流向前四位的因素分别是宏观经济形势、汇率、国际贸易领域的重大变革、放松管制等结构性因素。“中国的市场潜力巨大,市场本身的吸引力和优惠政策相比,后者的影响力有限”,上海市社科院跨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志宏对《环球企业家》说。
一方面,跨国经营的外资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贸易间的“转移价格”、合理的税收筹划等不同的方式消化掉这种政策变化的成本。另一方面,理想的推论是,税收成本上升,其他包括政府公关在内的隐形成本的下降,市场有序发展、公平竞争,更多经营领域的逐步开放,将带来更大的市场机会和利润。当然,能否在各种力量的博奕中抵达理想国,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