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备受争议的新《劳动合同法》的中途调整,释放出来的信号仍然晦暗不明
继续适应
重庆力帆集团的总裁尹明善在中国的汽车行业似乎是个“异类”,他对待让无数企业“头疼”的《劳动合同法》态度同样让人吃惊——一个多月前,他坐在办公室宽大的沙发上,习惯性眯着眼睛对《环球企业家》说:“我是拥护该法的,以前国家是用低标准要求我们,现在恢复正常标准了,不要叫苦。”而每当有人向他抱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他都会问人家资产多少,并说,如果资产在1000万以上,就不要抱怨了。
尹明善或许的确有足够的把握来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成本上升等各种问题,但如果如果这部于今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又将出现信号不明的新变化呢?
5月8日,《劳动合同法》系列法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很快,争议就如潮水般涌来——情形正如《劳动合同法》在去年年中刚刚通过一样。
立法者的思路不难看清,通过《条例》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法》的各种条款。比如为了回应外界对于《劳动合同法》中质疑最多部分,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将导致铁饭碗重现”,立法者将散见于《劳动合同法》不同条款的关于企业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集中起来,在《条例》中的第28条用列举的方式进行重述。
但这一做法,反而引起了更多的争议。相当多的业内人士认为,这会让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更加模糊。如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体现的是要彻底实施,而《条例》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情形可以解除”的条款,却在告诉企业主,“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你们也可以解雇员工,共有14种情况……”。
“条例没有把不清楚的地方搞清楚,反而把有些清楚的弄得不清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对《环球企业家》说。
冷静反思
或许期间唯一能给企业带来的好消息是,《条例》的出台至少证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如果最终被通过并实施的《条例》在现有基础上作更多明晰化改进的话。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课题组核心专家彭光华则向《环球企业家》透露,对于立法者而言,有些条款就是“投石问路”,写法条的人知道有问题,也要先写出来,看大家的反应。“一些立法技术细节可以再改,而且最终稿和这个东西肯定变化非常大。”他说。
但无论如何,对很多地处“中国制造”核心地带的企业来说,它们依然对《条例》保持了某种程度上的警惕。温州市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明就是属于因为《条例》出台而认为《劳动合同法》开始向资方倾斜的人。“原来看《劳动合同法》,总有一种感觉,那就是企业主都被贴了标签,上面写着‘人性本恶’。既然这样,劳动者就是‘人性本善’吗?”他对《环球企业家》说。
他至今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大符合现在中国的国情,虽然立法者立意是好的。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又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温州的很多中小企业,是以手工作坊和家庭工厂起家,相比较《劳动合同法》的完善规定,这些企业主可能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接受过程。现在更多的是不适应,主要有三:
首先是观念不适应。家族企业多是老板自己说了算,现在老板突然发现员工拿着《劳动合同法》和他理论,肯定无法接受。
其次是管理不适应。比如在奖金和加班费方面,以前老板对员工的奖惩随意性很大——很多情况是,老板在巡视工厂的时候,看见工人干活,如果老板个人感觉工人做得不错,可能当场就工作作出奖励,但如果看见工人正在休息,就可能认为其在偷懒并惩罚——一般很少有成文系统地规定。
加班费的问题更大。温州很多服装企业工人是计件工资,工厂按照订单要求生产。有订单来,所有人都会主动加班加点赶快干完,干的越多钱越多,有时没有订单只能闲着。于是很多工人希望自己的企业像大企业那样,让工人朝九晚五的干活,一到点就下班,否则就得给加班费。
第三就是对法条的不适应。很多专业的法律术语和制度如果不仔细辨认,即使律师也有可能理解错误,这些小企业主更没时间花功夫研究。
据了解,温州的一些企业已经开动脑筋,用各种办法来躲避原材料、土地价格上涨之外的法律束缚,降低成本。这些手段包括:除了让老员工假辞职外,还可以买断老员工工龄、裁员,甚至干脆不签书面合同。最极端的对策是,把厂子卖了,带着钱走人。
周德明认为,《条例》让他感到立法者开始注意了企业界的呼声,这是个好的兆头,他希望正式出台以后,仍旧可以给这些小企业以一定的宽限期。
许多经济学者也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及其系列法规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要求中国制造加速转型,但是保证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基本生存环境,对于一个人口基数庞大的国家仍具有诸多现实意义。这是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也有人开始冷静地反思,有相关人士在征求意见时发问:中国制造业的转型本是一个系统工程,将一国工业的转型重任寄托于一部法律,或归咎于一部法律,是否也“太看得起”这部法律了?
对于《劳动合同法》和新出的《条例》,多数跨国公司表示不愿对此发表看法。虽然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曾当众表示,“如果这部法律通过,我们就撤资”。
同样,2007年11月,奥林巴斯在越南建厂的消息,也被日本媒体宣称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奥林巴斯在向越南转移。但后来查明,在越南建厂只是增产计划,中国的工厂不受影响。
对于一些跨国公司屡屡声称要向东南亚、越南、印度转移的消息,一位外国专家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他们去越南、印度干吗?那边的劳动法律更严!”在越南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被分为“期限未确定劳动合同”和“期限确定劳动合同”,前者等于中国争议极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东南亚的新加坡、韩国等国家,都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这无疑也是跨国公司在进行生产转移时必须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