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专稿] 商务部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悄然“转型”
在北京奥运会举办前后的短短3个月期间内,商务部连续颁布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虽然这一系列行动仅仅是商务部对其审批权在数量上的“瘦身”,但正如北京奥运会向世界展现了一个更加开放、自信的中国,商务部这一“瘦身”行动也表明了其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面对外国投资者。
三“下放”
此外,2008 年6月18日,商务部颁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材料。而在此之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后需向商务部备案。
三“不下放”
尽管商务部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但50号文同时也规定了不下放的事项,其中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将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今年8月,商务部公布获国务院批准的新“三定”方案,在商务部内设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但商务部并未将上述审查权下放给省级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此外,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10号令),关联并购和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仍然需要商务部审批。
比较之中现“转型”
在短短3个月期间内,商务部将三项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且该三项审批权均属于商务部的日常审批范畴。与此同时,商务部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关联并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等事项的审批权仍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通过对日常审批权的下放,商务部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便于其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关联并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等重要事项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监管。或许这正是商务部将其职能从“行业管理”转向“政策制订、宏观管理”的进程中小小的一步。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不能代替法律意见,也无意对讨论事项进行全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