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专稿] 商务部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悄然“转型”

来源:雷杰律师事务所  |  作者:何杰 孙甜 李欣  |  阅读:

在北京奥运会举办前后的短短3个月期间内,商务部连续颁布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虽然这一系列行动仅仅是商务部对其审批权在数量上的“瘦身”,但正如北京奥运会向世界展现了一个更加开放、自信的中国,商务部这一“瘦身”行动也表明了其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面对外国投资者。

三“下放”

2008912,商务部颁布《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51号文”),简化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程序。根据该通知,除特定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继续由商务部审批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负责其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和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的审批。而在此之前,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均需要商务部审批。

200885,即51号文颁布的五个星期前,商务部颁布《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50号文”),将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限额(即鼓励类和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以及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此外,2008 618日,商务部颁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材料。而在此之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后需向商务部备案。

三“不下放”

尽管商务部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但50号文同时也规定了不下放的事项,其中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将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今年8月,商务部公布获国务院批准的新“三定”方案,在商务部内设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但商务部并未将上述审查权下放给省级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此外,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10号令),关联并购和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仍然需要商务部审批。

比较之中现“转型”

在短短3个月期间内,商务部将三项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且该三项审批权均属于商务部的日常审批范畴。与此同时,商务部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关联并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等事项的审批权仍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通过对日常审批权的下放,商务部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便于其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关联并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等重要事项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监管。或许这正是商务部将其职能从“行业管理”转向“政策制订、宏观管理”的进程中小小的一步。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不能代替法律意见,也无意对讨论事项进行全面的研究。)